chatgpt生成的内容是否具有版权?

       ChatGPT的爆火,引发了新一波人工智能热潮。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各行各业造成了冲击,对版权领域的冲击尤甚。根据OpenAI的官方说明,ChatGPT的产出内容默认情况下是未经版权保护的建议用户在使用ChatGPT时要遵守相关版权法律和规定,尽量避免在生成的内容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文本。

以案说法

据媒体报道,919美国作家协会携包括《冰与火之歌:权力的游戏》的作者乔治·马丁、《杀戮时刻》的作者约翰·格里沙姆和《假定无辜》的作者斯科特·图罗在内的17名作家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对人工智能公司OpenAI发起集体诉讼。他们的诉讼文件称ChatGPT的算法核心就是“大规模的系统性盗窃”,指出ChatGPT模仿作者风格生成的衍生文字会损害专业作家的作品市场,并怀疑OpenAI用于训练的部分数据集可能来源于书籍盗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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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已经是第四次有作家因为版权问题而起诉OpenAI98,普利策奖、星云奖及雨果奖得主迈克尔·沙邦(Michael Chabon)等作者也向OpenAI起诉,指控其侵犯版权。

“这些大语言模型作为被告庞大商业的核心,正在大规模地系统性盗窃。”全美作家协会在向曼哈顿联邦法院提交的一份文件中表示,“这些大语言模型危及小说作家的谋生能力,并认为OpenAI可以选择在公共领域作品上训练其语言模型,或者支付许可费来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全美作家协会并未透露实际损害赔偿金额,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最高可支持向每件侵权作品支付15万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

OpenAI发言人920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正在与“包括作家协会在内的世界各地的许多创作者进行富有成效的对话,并一直在合作、理解和讨论他们对人工智能的担忧”。

在此前类似的诉讼中,OpenAI8月份的一份版权申请中表示,此类主张“误解了版权的范围,没有考虑到限制和例外(包括合理使用),这些限制和例外为创新留下了空间,例如现在的大型语言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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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诉讼案件外Getty Images2月份起诉Stability AI,指控其文本转图像生成器背后的公司复制了Getty Images1200万张图像作为训练数据。1月份,Stability AIMidjourneyDeviantArt 因其人工智能图像生成器的版权问题,同样遭受集体诉讼。此外,微软、GitHubOpenAI卷入了11月份提起的集体诉讼,指控这些公司窃取许可代码来训练其代码生成器。

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就激励创作而言,被激励的对象并非生成式AI本身,而是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人,生成式AI起到的依然是创作工具的作用,依可版权性将生成式AI内容置于版权法体系框架下进行保护符合最便宜保护形式的需要,同时能够为确定生成式AI内容版权侵权的责任主体提供依据。在生成式AI作品认定上,区别于传统作品的认定,应依独创性和实质性贡献来综合判断生成式AI内容是否为著作权法调整的作品。在生成式AI作品版权归属规则上,确定生成式AI作品的版权归属于真正创作该作品的人,即生成式AI的使用者,但允许通过约定的形式,借鉴合作作品权益分享规则,形成生成式AI开发者和使用者共有作品版权的权益归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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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对于AI创作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内容”,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一种观点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9)73民终2030号案件中传递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故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

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然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北京互联网法院不认为律师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形成的分析报告属于作品。

同时又认为,不意味着该分析报告进入公有领域,可被公众自由使用。使用威科先行生成数据库的个人,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分析报告上署名,但是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可以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2、另一种观点是深圳南山区法院在(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案件传递的。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并未提及涉案文章还有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由原告运营的腾讯网证券频道上发布,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其中的“腾讯”署名的指向结合其发布平台应理解为原告,说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对外承担责任。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3、按照北京法院的观点,如果用户使用ChatGPT写文章,根本就不是作品。按照深圳法院的观点,开发者OpenAI使用ChatGPT写的文章,属于OpenAI的法人作品。

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推动力量,法律应当因势利导为AI发展保驾护航,AI生成内容在符合“作品”实质构成要件——独创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作品”,但我们必须同时牢记“人类最高目标不是发展和应用技术,而是人的全面发展,技术只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手段”,AI的出现不能动摇法律主体二元结构,应坚定AI的法律客体地位,以实现科技更好地为人类服务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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